1、二)如果从非法渠道购进的是假药、劣药,就会追究刑事责任。
2、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3、即当事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第三种意见认为,只能责令并监督当事人销毁这些药品,不能做出处罚决定。因为当事人已经将这些药品退出了市场流通,那么对其违法购进药品做出处罚,正当性不足。
1、第六十三条指出,药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未通过相关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仍继续生产的,将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进行处罚。对于擅自委托或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行为,第七十四条规定了对双方的处罚。
2、若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相关部门可对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等进行更高额的罚款,并可能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许可证。
3、【答案】:A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未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仍进行药品经营的,法律责任包括:①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②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③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4、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5、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证药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购销及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1、根据药品管理法,生产销售假药的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等。但不包括刑事处罚,如情节严重涉及刑事犯罪,还需受到刑事制裁。药品管理法是我国最主要的药品法律法规之一,对于生产、流通和使用药品的各个环节提出了严格的标准和规定。
2、生产销售假药罪不包括生产销售劣药行为,因为根据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明确的规定是包括有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劣药罪的,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犯罪罪名,所侵犯的客体和客观行为表现方面都是不一样的。
3、具体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甚至有期徒刑等。行政处罚 对于生产销售假药者,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可以依法处以行政处罚。包括罚款,金额通常根据违法所得的数额或者药品销售额来确定,以达到惩罚和震慑的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 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笔者认为,将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放在同一条款的处罚是合理的,但同时药管法第八十二条的处罚幅度的规定似乎有点欠妥,希有关部门的今后立法中加以修改,以适应“罚过相当”原则。 以上分析仅仅是笔者的一己之见。不妥之处,望予以指正。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证药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购销及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